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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机关和劳教管理机关)的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专项编制总额分配下达。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构实行进人核编制度。行政机构录用、聘任、调配人员,应当先到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进人核编手续,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具进人核编通知单。凡未开具进人核编通知单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任、调配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机构设立或者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或者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法配备。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2-4名;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多配;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4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3名;

  (四)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名。

  专业技术性强的行政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国务院相应行政机构技术领导职数的配备情况,配备技术领导职数,其级别为同级副职。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4名的配1名,编制5-7名的配2名,编制8-24名的配3名,编制25名及以上的配4名;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3名的配1名,编制4-7名的配2名,编制8名及以上的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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