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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入开展清理整改2009年度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用地手续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卷宗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不需办理征收手续的农村违法用地也应在12月31日前,经依法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
  考虑时间紧迫,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穿插进行,边清理、边整改、边组卷,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四、处理原则
  对于仅进行圈占和平整,尚未实际使用的违法用地,无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应积极组织力量,迅速予以复耕复绿。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原则上应予以拆除;其中,确需保留的民生项目、扩内需项目用地,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二调”中基本农田上图等工作,做好规划调整,予以依法查处后完善用地手续。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完善手续时,除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违法用地已实际占用。二是违法用地发生时间在2008年9月份以后。三是必须依法予以处理到位。对事的处理应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移交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出具接受函;并处罚款的,罚款应收缴到位。对人的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作出书面检查。完善用地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进行区位调整,也可通过土地置换、征收转用批次用地报批。涉及用地计划的,经市政府申请并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可提前使用2010年度计划指标。
  对于国家、省重点工程用地,在用地单位及辖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后,应积极组织报件,上报审批。
  对于未供即用类违法用地,应依法完善供地手续。
  对于农村违法用地,各县区应在妥善处理、维护稳定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土地置换政策,予以完善有关用地手续。
  对于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各县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207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的相关政策,完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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