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马政〔2009〕7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9〕39号)精神,现就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廉租住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廉租住房安置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现行廉租住房安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
3.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
廉租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廉租住房安置低收入拆迁户时,被安置的拆迁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可适当放宽至全市城镇人均年收入的40%左右。
二、廉租住房安置原则和方式
(一)廉租住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租售并举”原则。各区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用于安置本辖区的住房保障户。
(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置“孤、老、病、残”特困户。在同一安置方式下,优先安置低保户、无房户。
(三)在安置过程中,当同一类型房源需求不足时,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安置对象和选房顺序。
(四)安置的户型标准:1-2口人户安置一室一厅住房;3口人及以上户安置两室一厅住房。
三、廉租住房的出售
(一)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市区(不含向山镇和金家庄区偏远地段)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向山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金家庄区偏远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元。
不同层次的价格可适当增减,但总代数和为零(层次增减率见附件)。
(二)廉租住房出售由售房单位与购房户签订出售合同,办理房屋产权时比照房改售房政策免交契税,产权登记部门在登记薄和产权证上注记“廉租住房”字样。
(三)廉租住房出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