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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09〕1023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实验室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省内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我省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国内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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