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我省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省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省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我省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省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四)采用多种方式扶持省工程实验室发展。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省属企业、在浙中央管理企业是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九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省发改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省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省内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