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的省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组织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评审。经综合研究后批复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并对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待达到批复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改委可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不定期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改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并优先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改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经省发改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