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基础数据,加强信息公开和风险提示。完善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由产险、寿险、中介处全面整理并定期更新保险机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交办公室公布在我局机关网站和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同时在机关网站上及时公示涉及保险业的违法犯罪情况,提示消费风险,并通过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提升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责任单位: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办公室)
7.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保险行业打假能力。一是指导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充分发挥车险理赔信息平台的作用,探索建立自动识别和提示可疑案件功能;二是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相关公司建立车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以及短期意外险保单查询平台;三是配合保监会完善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执业记录的全国联网和查询功能;四是逐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引导保险公司逐步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责任单位: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统研处)
8.制定保险业打假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办公室)
(二)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省保险学会
1.加强行业协作,形成行业打假合力。建立行业打假工作联动制度,形成会员单位间及时沟通信息、提示风险、互相配合的打假工作局面。加强行业自律,约束会员单位行为,对恶性竞争、与非法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
2.加强行业信息共享,建设行业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在保监局主导下,协调会员单位研究建立全行业理赔信息数据库,提高保险公司整体联合防控保险欺诈的能力。探索建立保险行业不诚信黑名单制度,逐步将不诚信的中介机构、营销人员和不法人员等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
3.建立行业打假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行业打假举报奖励制度,筹集奖励基金,对行业打假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4.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被保险人维权能力。加大保险消费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公众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把消费者教育与打击“三假”工作结合起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形成对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舆论压力。
(三)保险公司
1.组织落实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各省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根据保监会及我局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公司打击“三假”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组织落实,同时明确本公司打击“三假”工作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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