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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福建保监局职能、地址、联系方式、处室设置、办事程序;
  (二)福建保监局规范性文件;
  (三)福建保险业发展规划、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布的保险统计数据;
  (四)福建保监局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五)福建保监局行政处罚结果;
  (六)经福建保监局备案或审批,在福建保险市场销售的保险产品目录;
  (七)福建保监局工作人员录用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八)福建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
  (九)福建保监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保险机构福建分公司、在福建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福建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十三)福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福建保监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拟公开的各项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纳入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实施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
  福建保监局通过福建保监局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福建保监局可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福建保监局应及时向当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
  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
  (一)信息是公文的,信息产生处室在文件发文稿纸上就该信息是否主动公开提出意见。在公文流转过程中,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意见进行审查,局领导审批。在公文签批过程中,如有疑义,须另附主动公开审批意见单,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信息不是公文的,如该信息属于福建保监局主动公开范围,信息产生处室应于该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福建保监局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批表》,会签办公室,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信息由办公室公开。重大事项应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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