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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文件的通知

  会签和审批时限与主动公开相同。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期限的要求,如申请的信息需提交局务会的,以及其他需办理延期申请的,信息产生处室应办理延期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时,应当会签办公室,报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延期答复的信息,须于延期之日起13日内将最终回复意见交办公室。
  (三)回复
  办公室应根据信息产生处室回复意见,于2日内制作回复意见书,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反馈。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回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
  (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二)如已对外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如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福建保监局公开范围,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还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信息经审查认为不适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及理由。
  (五)申请的信息经审查认为涉及第三方利益,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及理由。
  (六)申请的信息经审查不涉及上述情况,公开相关申请内容。
  第十一条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福建保监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二条 福建保监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福建保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福建保监局予以更正的,应当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需更正、无权更正或者难以证明确有错误不应更正的,除无法联络申请人的情形以外,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时限为“工作日”。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保监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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