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余板房和构件综台利用。对在使用和拆卸过程中报废的空置活动板房,经鉴定后,可分类对其构件和材料进行循环利用和再利用。对闲置不用的板房,市上将委托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责拆除并作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和园区按有关规定也可公开拍卖多余的活动板房或板房材料给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四)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对报废活动板房中无法再利用的聚苯乙烯填充料,必须终止循环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支持有关企业进行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三、活动板房处置的基本要求
各地要按照摸清使用需求,就地就近为主,充分合理利用,避免污染环境,专业队伍实施,及时有效处置的基本要求进行。
(一)处置原则和权限。
1、各地是活动板房回收、利用、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以尽量满足自身需求,在本辖区范围内循环利用为主。
2、各地剩余的可利用空置板房,由各地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调剂使用。
3、各地剩余的空置板房如需向外调剂,由市民政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公益性设施的配置。
4、各地空置板房的处置使用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民政、建设、环保部门备案。
(二)处置方式和程序。
活动板房的处置,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并积极配合,有计划、有部署、统筹有序进行。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
(三)处置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组织实施处置空置活动板房以前,要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做好整体处置规划和方案。对可再循环利用的活动板房要尽量予以利用,对本县市区和园区内使用不了的活动板房要逐级上报,争取在更大范围内调剂使用。对需要报废处理的活动板房,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对本区内规模大、数量多、影响面宽的板房群处置,要慎重对待,切实做到科学、合理、无污染。对公开拍卖的活动板房,其拍卖所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活动板房的回收、利用和污染处理等处置工作。所有空置板房的处置方案都要事先向社会公布,活动板房回收使用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处置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