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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函[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精神,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第三条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费费率为在职工资总额的0.4%。

  第五条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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