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调整完善7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为我市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
1、军地联合应急指挥部。由绵阳军分区牵头组建,负责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期联系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参与应急救援事宜。
2、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办牵头组建,负责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3、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安监局牵头组建,负责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4、公共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负责公共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5、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绵阳药监局牵头组建,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6、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7、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负责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以上各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绵阳军分区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组建部门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同志担任。
2.3.2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震救灾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等机构予以保留,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履行应急救灾指挥和管理职责。日常工作按业务分类归属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
2.3.3调整后的各专项指挥部及原有的指挥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一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平时负责与市应急办联系日常工作,应急状态时自动抽调到市应急办协助工作。
2.4工作机构和职责
市级各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2.5县级政府职责
各县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既是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的主体,又是一般,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应急队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应急处置机制、灾后评估和恢复重建体系。具体职责在各自综合应急预案中确定。
2.6专家组和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平时组织专家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应急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7保障部门和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保障工作的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负责调集保障资源,确保应急处置的需要。具体职责在相关保障预案中确定。
2.8联动应急机制
1、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形成联动应急的合作机制。建立以涪城、游仙、江油、安县为中心的应急联动网络;建立江油对平武、安县对北川、三台对盐亭、游仙对梓潼,涪城、游仙与安县、江油、三台互对的对口支援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以上等级事件,距事发地最近的县市区应主动紧急调集人员、设备、物资对事发地进行救助和支援。必要时,市应急委指令有关县市区对指定地区进行支援。
2、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将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调动公安、武警、消防,协调驻绵单位,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绵阳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绵部队和救援部队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3、武警支队、消防支队、驻绵部队、驻绵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我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应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和驻绵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交通、物资和器材等保障。
3 预测预警
3.1监测预测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监测预测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和监测,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并按规定渠道、时限、程序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