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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2接警报警

  市应急办依托市政府总值班室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接处警工作。统一设置全市接警电话12345,并充分利用110、119、120、12319等现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公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有报警的义务。对于报警准确、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或防止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减少损失的,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3.3预警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计事件即将临近,危害一般,事态可能扩大。

  Ⅲ级:预计事件已经临近,危害较重,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计事件即将发生,危害严重,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计事件会随时发生,危害特别严重,事态正在蔓延。

  3.4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和解除。

  3.4.1发布主体。一般级(Ⅳ级)预警,由县级政府确定并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级(Ⅲ级)预警,由县级政府或市应急办和相关市级指挥部确定并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级(Ⅱ级)预警,由市应急委确定并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特别严重级(Ⅰ级)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授权市政府确定并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情况特别紧急时,市政府可以直接发布,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3.4.2紧急预警。地震,洪水、暴雨、冰雹、风暴、森林火灾、江河决堤、水库垮坝、燃气毒气泄漏、爆炸等预警信息,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由事发地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直接发布,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和市应急办。

  3.4.3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原因、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4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武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迅速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措,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扩大;及时疏散、转移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调集应急队伍及所需物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时限。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都必须及时按规定如实向市应急办报告,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一般(Ⅳ级)事件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较大(Ⅲ级)事件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连续报告有关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特别重大事件,市委、市政府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1.2报告主体。市级各部门、县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应急办、值班室和相关责任部门及乡(镇)政府。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在通讯中断的情况下,要派出至少2组以上人员对外送信报告灾情信息。

  4.2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件信息,由县级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特殊情况按省上有关规定发布。

  4.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1小时内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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