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应急响应
5.1基本要求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事件影响程度,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相关层级应急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全力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进入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市、县级政府、各级部门及单位必须根据职责和市应急委的部署全面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力量抢救生命,组织群众自救互救,转移受灾受困人员,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如因通讯中断,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所有领导、各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赶赴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常设在市政府一楼)集结接受任务,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在指定地点(各单位平时应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集结地点)集结待命。
5.2响应程序
5.2.1 Ⅰ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为Ⅰ级响应。
1、启动程序。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同时报告省政府。
2、响应措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主要措施是:
(1)调动市公安、武警、消防、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商请驻绵部队等参与应急处置;主要任务是抢救生命,解救、转移受灾人员和重要物资,排除或控制危重险情。此作为应急抢险第一梯队,在事发后2小时内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如是涉及全市或多个县区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突发事件,市应急委则调集所有成员单位及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如是只涉及某一区域或某一种(如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社会安全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则根据不同类别事件调集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此作为应急救援第二梯队,在事发后3小时内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随时准备请求上级部门和外援力量提供支援。
3、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级各指挥部、各部门、县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4、响应终止。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2 Ⅱ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为Ⅱ级响应。
1、启动程序。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办。
2、响应措施。启动II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或授权常务副市长、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主要措施是:
(1)调动市公安、武警、消防、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商请驻绵部队等参与应急处置;主要任务是抢救生命,解救、转移受灾受困人员和重要物资,排除或控制危重险情。此作为应急抢险第一梯队,在事发后3小时内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事件种类市应急委调集所有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处置,此作为应急救援第二梯队,在事发后4小时内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级相关指挥部及部门、县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4、响应终止。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市长、市应急委主任或授权常务副市长、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2.3 Ⅲ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等级,为Ⅲ级响应。
1、启动程序。本市行政区域内某局部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等级的,需要市应急委协调多个部门参与应急处置时,由常务副市长、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工作主要由事发地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