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维稳及反恐应急队。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建,市公安局、市信访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参加,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反恐等应急处置任务。
12、企事业单位应急队,由市国资委牵头组建,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参加,承担企事业单位内部应急任务和全市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13、民政救灾应急队。由市民政局牵头组建,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参加,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查灾、核灾、报灾,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争取和调拨应急资金和物资。
14、技术专家应急队。由市人事局牵头组建,市科技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信息产业局、绵阳药监局、绵阳水文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参加,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应急指导和技术支持等。
15、志愿服务应急队。由团市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为各类重大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
16、民兵应急队。由军分区牵头组建,按照《
兵役法》规定,将以上应急队伍符合民兵条件的人员列入民兵队伍建设,实行一队两制(即:一支队伍两种建制,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组建的应急队伍,既归市政府管理和调用,符合民兵条件的也归军分区管理和调用),由军分区指导各部门按照民兵队伍建设标准进行组建。
17、县市区应急队伍建设。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规划和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在2009年底前完成应急队伍建设,并配备常规性装备,达到基本满足当地应急所需要求。
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要向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7.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健全长效规范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和拨付制度,将应急管理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同时要开辟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急工作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和库点,储备必需足量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市经委、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市级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组织企业做好基本生活用品和重大生活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负责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物价的监管,必要时,采取强制干预措施,确保市场的基本稳定。市经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建立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物资紧急购销预订协议,确保紧急需要时能够采购和调拨所需物资。应急时期,所需的应急物资由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紧急征用和采购,事后由组织紧急征用和采购的部门负责结算,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经济补偿和支付货款所需资金。
7.4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生存性必需的帐篷、衣被、食品、粮油等物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储备和供应。救援人员的生活后勤保障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生活救助物资的管理、分配等统一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民政局要建立救援物资信息库,保证一旦应急需要,可随时查询调用。日常生活资料不便储备的,有关部门应掌握生产企业和商家的储量及地点,以便应急处置时依法强制征用。
7.5医疗卫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