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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绵委办发[2009]36号)


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工作目标。建成覆盖城乡每一个村(社区)、组和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确保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人民调解成功率96%以上、行政调解成功率80%以上,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60%(市中级人民法院达30%),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力争非正常上访零进京、少到省,确保不发生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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