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上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园区)要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成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部门(行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搭建工作平台。市、县市区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人民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和司法调解中心,乡镇(街道)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村(社区)建立调解室。各级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包括调解中心)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市、县市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由同级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兼任,按同级部门副职设专职副主任1 名,配备3 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司法调解中心主任分别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局长、法制办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兼任,按同级部门副职设专职副主任1 名,所需工作人员在其系统内调剂或成员单位抽调。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按同级副职设专职副主任1 名,负责日常工作。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包括调解中心)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研判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十)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纵向覆盖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地震灾区群众安置点、社区服务点以及交通、医疗、消费、建设等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特别是人员比较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单位和机构,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各地要尽快建立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