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
(穗财行〔2009〕259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组织部、劳动保障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精神,现将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标准、审核和发放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审核程序(劳动保障方面):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2.补贴标准:
(1)对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上年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超过人数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其中招用特困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单位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的人数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其中招用特困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单位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困难企业。
2.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以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岗位补贴。以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岗位补贴。
(三)自主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就业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
在本市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就业登记、参加了社会保险,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毕业不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一次性扶持补贴。
在本市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就业登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含合伙企业)。申领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止。
(3)岗位补贴。
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毕业不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及开展职业技能考评认定的单位。
2.补贴标准: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其中特困家庭或残疾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五)岗前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企业。
2.补贴标准: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后,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9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六)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2.补贴标准:介绍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七)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困难家庭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申领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申领程序和申领时间。
(一)申领程序:
申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领,报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审核;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区属培训机构先送区就业办初审,区就业办报市就业训练中心(市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之后,区就业办直接上报市就业办。市属培训机构直接报市就业训练中心);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补贴向市技能鉴定中心申报;鉴定补贴由申领单位向市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区、县级市就业办或市就业训练中心、市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后送原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组(以下简称“市审核组”)复核,复核后核拨补贴资金。
(二)申领时间
1.按月申领补贴。
临时生活补贴实行每月申领一次,申领人每月10日前将申领资料报所在区就业办,区就业办于当月20日前向市审核组报送审核资料。
2.按季度申领补贴。
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扶持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岗前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实行每季度申领一次。申领单位每季度后第1个月5日前将申领资料报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或市就业训练中心、市技能鉴定中心初审后,于当月25日前送申领资料到市审核组。
(三)申领资料。
1.招用(保留)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含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1)《 年第 季度 区申领招用(保留)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表》(附表1);
(2)《 年第 季度 区申领招用(保留)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表2);
(3)《单位增减变动表》复印件(每月1份);
(4)《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复印件(提供新增人员的);
(5)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提供新增人员的);
(6)《银行划款凭证》(最近一个月的复印件);
(7)申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8)特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其父或母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复印件;
(9)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需提供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超过上年度招用人员的相关证明。
以上资料经各区、县级市就业办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 区申领招用(保留)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汇总表》(附表3)送市审核组。
2.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1)《 年第 季度 区申领招用(保留)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表》(附表1);
(2)《 年第 季度 区申领招用(保留)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表2);
(3)《单位增减变动表》复印件(每月1份);
(4)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提供新增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