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换发新版《社会保险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证监制单位名称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40号)的精神,本市从2010年2月开始,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更换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新版“登记证”。同时,为了给参保单位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在“登记证”换发工作中对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对、补充与修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为目前仍使用旧版“登记证”的参保单位;在本次工作启动前已经使用新版“登记证”的参保单位,也应履行新版“登记证”的确认手续。
二、换证时间: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三、换证的工作流程
(一)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打印或下卸《换发登记证确认表》。
(二)参保单位详细核对《换发登记证确认表》上的本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对缺少的信息进行补充,对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参保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换发登记证确认表》为其补录、变更单位信息,并留档备查。
(四)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核对过《换发登记证确认表》的参保单位换发新版“登记证”。对于已经使用了新版“登记证”的单位,只需要核对《换发登记证确认表》即可,不需要再次换发“登记证”。
四、统一参保地
(一)本着属地参保的原则,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应在同一区县参保。参保单位应在注册地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确因注册地与经营地相距较远或因其它原因不便在注册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携带“经营地参保说明”、“经营地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经营地物业部门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报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准后,可在经营地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