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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适时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专项工作评议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参加的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调查组,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会议报告。同时,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由其修改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会议报告。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如实整理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五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形式送达被评议单位。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负责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负责提出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提出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提出对市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提出对市国民经济计划、市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的审查报告;开展部门预算审查监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日期、议题的通知和有关材料送交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需经组成人员多数同意始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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