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原第七条“在5日前提供有关材料”修改为第六条第三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起至会议举行三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2、在第七条增加一款:“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视察、调查研究和走访市人大代表提供方便和必要保障。”作为第二款。
3、原第九条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修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原第五款“部分市人大代表”修改为“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增加第六款“主任会议确定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4、增加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日程,全程出列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列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分组会议的召集人请假。”原相关规定相应删除。
5、增加第十一条第二款“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分组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在每年人代会后对编组名单进行调整,各组人员进行交流。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建议名单,主任会议确定。”
6、增加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根据议题需要,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