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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六)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报表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2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上述财务决算报表是本市地方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9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09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2.各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3.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制动生成),区县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5.各企业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主管财政机关应将银行类报表数据(含信用社)与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银行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1.本套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银行类金融企业(除信用社外)按照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填报。信用社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2.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析表”的利润分配部分(未执行新准则)、“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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