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扶持重点
第五条 资金扶持原则:
(一)支持优势产业、促进规模发展。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择优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支持优势特色和高效、生态农业产业的发展,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建设。
(二)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竞争能力,集中资金投入促进农业发展的一到两个关键环节,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发挥财政引导,创新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发展,建立与农民利益的联结机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六条 资金扶持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油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通过扶持粮食、蔬菜、畜牧、水产、水果等产业,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促进区域农业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质量明显提升、结构明显改善和农民明显增收。
第七条 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其他。
第八条 支持方式。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的支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和市属单位(光明集团、上实集团等)要依据地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要求及中长期规划,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库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按照区域发展规划和当年主导产业发展状况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择优选择申报项目。区(县)财政会同区(县)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市属单位(光明集团、上实集团等)以主管集团公司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编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自筹投入、地方投入和申请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保障措施、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