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区的生产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区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筛选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评审结果细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上级部门认可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并上报财政部备案确认。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验报告、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及资产形成移交情况等。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市里将组织力量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区(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粮食、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设施菜田建设;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