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中心的综合办证大厅是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必须进入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办公。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暂时不宜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须报中心备案,并由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应当进入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第八条 凡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本单位另行受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整合单位内部的行政服务事项,将所在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在一个科室,并将该科室建制作为一个“窗口”进入中心办公。
特派员单位指定特派员应当报中心备案,按照规定与中心保持工作联系,承办相关行政服务事项。
行政服务事项少的单位可以由中心设立联合窗口。
第九条 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因特殊情况需保留的、或暂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实行行政资源共享、互联互动。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各进驻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服务;
(二)召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定期对窗口进行考核;
(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政府决定由中心管理机构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负责政府招标采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协调落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