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十四个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卫发〔2009〕27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浙江省医学会: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十四个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186号、187号、188号、189号、190号、191号、192号、193号、194号、195号、197号、198号、199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等五个技术属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请省医学会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以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
变性手术技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基因芯片诊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等九个技术属于由卫生部审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请各个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政司关于转发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卫医政疗便函〔2009〕124号)要求,及时选择一家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项目;要及时将准予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告。
三、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准予开展由省医学会评价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评价,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注销其登记的医疗技术项目,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对由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评价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向卫生部反馈医疗机构第三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