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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一般人群管理
  1.一般人群判定标准
  血压正常(<120/80mmHg),或正常高值血压(收缩压120-139 mmHg和/或舒张压80-89 mmHg)不伴有任何危险因素者。
  2.管理对象与要求
  ⑴ 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社区常住居民;
  ⑵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⑶ 开展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动态掌握一般人群健康信息,至少每两年测量1次血压。
  (三)高危人群管理
  1.高血压高危人群判定标准
  正常高值血压(收缩压120~139mmHg和/或舒张压80~89mmHg),同时伴有下列一项及以上危险因素者:
  ⑴ 男性>55岁,女性>65岁;
  ⑵ 超重或肥胖(体重指数BMI≥24 kg/m2和/或腰围男性≥85cm,女性≥80cm);
  ⑶ 高血压家族史(一、二级亲属);
  ⑷ 吸烟;
  ⑸ 长期过量饮酒(每日饮白酒≥100m1且每周饮酒≥4次);
  ⑹ 长期膳食高盐(食盐量≥10克/日);
  ⑺ 缺乏体力活动;
  ⑻ 血脂异常:胆固醇≥5.18mmol/L(200mg/dl)或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3.37 mmol/L(130mg/dl)或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1.04mmol/L(40mg/dl)或甘油三酯≥1.70mmol/L(150mg/dl);
  ⑼ 糖调节异常:空腹血糖≥6.1mmol/L(110mg/dl)或餐后2小时血糖≥7.8mmol/L(140mg/dl)。
  2.高危人群健康指导和干预
  ⑴对检出的高危人群进行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高危人群信息库,进行定期随访和管理;
  ⑵利用社区门诊、上门随访等,给予个体化生活方式的指导,开具“高血压健康教育处方”,进行危险因素干预,具体内容见患病人群非药物干预;
  ⑶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
  (四)患病人群管理
  1.高血压诊断和分级标准
  ⑴高血压定义:在未服用抗高血压药情况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者;或既往有高血压病史,近二周内在服降压药,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者;
  ⑵按我国18岁以上成人血压水平的定义和分类(详见附件1),将高血压分为1、2、3级,若收缩压与舒张压分属不同级别,则以较高的分级为准;
  ⑶收缩压≥140mmHg和舒张压<90mmHg者为单纯收缩期高血压,可按照收缩压水平分级。
  2.高血压危险分层依据和标准
  ⑴ 血压水平和危险因素不同的高血压患者,发生心血管事件和死亡的危险程度不同,通过整体心血管病危险性评估来确定治疗措施是高血压治疗的核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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