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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失效]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和固体废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应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新改扩建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在试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分批对排污者实施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者名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

  对已确定的,环保部门应通知排污者,并可以新闻媒体、网络、电话等形式告知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三)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五)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排污者,已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七)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与风险评估报告;

  (八)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九)已依法缴纳排污费;

  (十)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大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含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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