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跨设区市电网工程、110(不含)千伏-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