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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及信息采集(2010年1月31日前)。

  省人口计生委制定并下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完成省对市、县两级调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组织启动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指导县、乡配合做好各阶段工作。同时要将此次信息核查与全员人口(含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补充、完善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减轻基层的工作负担。

  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实施信息采集工作。在信息采集中,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个案数据库,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摸底表,全省“四清三落实”摸底和入户登记表,以及历年基层计生帐卡册和出生信息报告单中的2000年以来出生人口信息,积极协调收集相关部门特别是辖区内卫生部门在核查时限内的各年度接生、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信息,公安部门现有户籍和暂住人口信息,教育部门小学及幼儿园现在校(园)学生信息等,作为核查的重要参考。在充分准备并认真核对以上资料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入户调查,按要求填写核查登记表。本阶段工作要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

  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我省实际,各县(市、区)可按以下步骤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核查登记工作:

  1、利用我省WIS系统全员人口数据库和省人口计生委下发的个案信息核查登记模版,按照核查登记表的项目打印分村(居)2000-2009年出生名单,再组织调查员进行入户核实,并在“备注”栏记录核实情况,经核实相关信息有误的,直接在WIS库中修改完善,相关核实登记表存档备查。

  2、通过核对各相关部门资料或入户调查中新发现的2000-2009年出生,确认属于本地出生漏报的,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信息来源空填,并将个案信息直接录入WIS系统;对虽属本次核查登记对象但无法确认属于本地出生的,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注明信息来源并在“备注”栏注明“无法确认”。

  (二)提交信息及双向协查(2010年3月15日前)。

  入户调查结束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本地核查登记表的录入及上报工作。一是各县(市、区)登陆网址ftp://www.cpdrc120.net.cn上建立的专用于本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下载离线录入程序。二是利用省人口计生委统一下发的数据导出程序,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先将更新完善后的WIS系统中2000-2009年出生个案信息,批量导出到离线录入软件数据库中,再离线录入核查登记表中“无法确认”部分出生个案信息(即属于本次核查登记范围但不属于我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范围内出生人口及父母信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信息录入完毕后,将数据文件上报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三是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数据文件合并为一个县级文件,负责对县内跨乡流动人口出生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其中重复登记的出生人口(含父母信息)按实际管理情况确定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一方为信息填报单位。本县(市、区)内的出生不得重复登记。四是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核查、确认后的数据文件导出为“上报至国家”的格式,于2010年2月10日前通过国家提供的FTP服务器上传到国家平台。五是省、市人口计生委在线监控各地上报进度和数据质量,2月20日前各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确认,22日前省人口计生委最终确认。对上报进度较慢和数据质量较差的县(市、区)省人口计生委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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