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做好道路清障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6 经费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种类指示标志。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相应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等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5 应急演练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更新期限为3~5年。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