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第五条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确定,由具备康复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按照《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范本,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特点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一)分立、合并、转卖或被撤销、停业、关闭的;
(二)将未参加工伤保险或配合他人冒用参保人资料的康复费用记帐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的;
(三)采取伪造病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等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发生工伤康复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六)因其他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相关康复资料保存不全或未达到协议规定的保存期限的;
(八)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工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康复治疗: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本人或用人单位申请,具有康复治疗价值的;
(三)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或基本养老金),需要康复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的。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一次性享受了相关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工伤认定、治疗检查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