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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有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在全省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实行统一配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2009年将重点围绕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等环节,推动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一)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

  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共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47个,政府办乡镇卫生院1200个。2009年将在各市分别确定30%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共计36个县(市、区)。其中:县(市)25个,区11个。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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