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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太原市:1县(市)2区

  大同市:2县1区

  阳泉市:1县1区

  长治市:3县(市)1区

  晋城市:1县(市)1区

  朔州市:1县1区

  忻州市:3县(市)1区

  吕梁市:3县(市)1区

  晋中市:2县(市)1区

  临汾市:5县(市)

  运城市:3县(市)1区

  由各市确定具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并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名单及其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名单一并报送省卫生厅(纸质和电子版)。

  (二)建立我省增补药物遴选工作机制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根据我省基层用药特点和需求,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适时遴选增补部分药物,做为基本药物的补充,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山西省遴选增补药物具体办法,确定药物遴选的原则、范围、程序和专家库组成及职责;提出拟增补的药物目录,并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后形成的增补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并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发布。

  (三)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式

  1.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2.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3.申请基本药物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基本药物生产批准证明文件。

  (2)具有加大规模和持续生产基本药物的能力。

  (3)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三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4.申请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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