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设备,仓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
(3)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
(4)具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
(5)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5.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山西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办法、编制工作方案;负责建立并动态管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负责编制《山西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原则、程序和办法(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内容在招标办法中规定。
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招标办法的要求,制订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各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并上报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基本药物采购数量,确定全省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7.探索第三方物流参与基本药物配送,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配送费用和销售价格。
8.省物价局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确定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9.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层医疗机构、中标的生产、配送企业分别签订合同。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分别与中标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配送合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与中标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
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基本药物送达之日起60天内回款。
10.对无应标的基本药物由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
对少数因价格低、用量小、原料受限等原因供应不足或难以公开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由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办法解决,并实行省级储备制度。实行省级储备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具体品种、规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生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费治疗传染病的基本药物等,不宜招标的可不进行招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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