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药物使用环节监管
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教育、培训,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用非中标基本药物替代中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必须实施零差率销售。
3.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30%以外的政府办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占药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和15%。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对违反使用基本药物相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
(五)调整医保报销政策,落实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1.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督促统筹地区落实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在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参合农民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基本药物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对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予以足额补偿并及时拨付,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监督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组织生产和配送。
1.在生产环节,加强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建立和完善质量受权人制度,对高风险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继续推进驻厂监督员制度,完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体系,特别是对原辅料购进、投料、工艺控制及验证、产品检验、放行等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可控。同时,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开展质量标准的研究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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