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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试点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失业保险处:负责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负责全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省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审核;负责与厅内相关部门协调。

  2.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相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并负责与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

  3.劳动工资处:负责提供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员等相关数据,并负责与州市有关部门联系及协调。

  4.省就业局:负责收集、汇总、处理、上报失业动态监测相关数据;负责提供就业登记、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相关数据;负责汇总、分析州市上报的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形成全省失业动态监测报告,提交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与州市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及协调。

  5.信息中心: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提供全程的技术支持。

  (三)确保工作经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应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重点支持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软件开发、数据采集和处理、专家咨询、开展调查和抽查等方面工作;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列入财政预算。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监测企业各确定联系人一名,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建立起运行通畅的联系渠道。

  州市参照省里的体制和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三、建立方法和步骤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分步实施、重点推进。主要步骤包括:

  (一)确定监测州市

  经济比较发达、用工数量较大,已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调查或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有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经验的州市优先考虑。

  (二)确定监测企业

  1.确定原则:

  (1)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企业,如关闭破产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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