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续期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续期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批准用途的,应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土地已使用年限、缴付土地使用费情况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土地使用者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税,并办理土地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和村庄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