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集体土地有权属争议的;
(四)依法查封或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转让双方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转让申请;
2、审批。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组织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审批;
3、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在转让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四)测量图;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其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依法随之流转。
第三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再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出租方、承租方在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出租备案申请;
2、备案。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