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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和通知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与使用权流转发生的税费,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征。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或出让、租赁、转让合同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签字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和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负责监督。未按出让、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查处。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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