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项目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列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项目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投资管理、环保、规划、建设、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必须严格审查,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的用地,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工业项目的用地。
三、完善供地政策,严格供地审批
(六)完善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各类建设项目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和编制出让方案以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规划许可时,都应严格按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使用土地。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核减土地面积的要核减,该退还土地的要退还。
1.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和湘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不得低于园区规划面积的60%。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