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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2.完善和提高商服、住宅用地标准。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紧凑型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城镇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要尽量提高建筑容积率。
  3.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二类、第十三类规定的标准执行。
  4.严格执行新建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要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建设,积极实施集中建造联排或多层公寓房。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应推行集中楼房式建设,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建设的村(居)民住宅其控制指标应符合有关村(居)民建房管理的规定。
  (七)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宗地规模和建设周期
  1.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产登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宗地面积控制在100亩左右,其他用地根据实际投资额和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对面积在3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价款全部交清的前提下分组团竣工后可凭验收资料进行土地和房产分割登记;面积在3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后办理土地变更和房产登记手续。
  2.建设项目的开工期限。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书中须严格约定或规定用地单位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动工且开始不间断施工为准,下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还须严格约定或规定用地单位自开工之日起,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24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36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期限为48个月;超高层或特殊建筑结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为60个月。
  (八)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厂房建设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步伐,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3层(含)以上标准厂房的,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建筑容积率超过1.2的按1.2评估核算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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