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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九)积极推进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机构用地、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都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设置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出让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土地出让价款减免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扩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积极探索有偿使用的途径和办法。
  (十)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为督促用地单位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的要求,试行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土地划拨时,在收取划拨价款(土地报批税费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同时,可以向土地使用者一并收取相当于划拨价款10%以下的履约保证金;出让土地签订合同时,竞买保证金的80%转作出让价款、20%转作履约保证金。用地单位因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违反约定条款的,履约保证金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复核验收后予以退还。
  (十一)实行土地“净地”出让制度。各拟用地单位在申请办理出让方案报批时,应完成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特殊情况确需提前供地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由拆迁人作出完成拆迁安置时限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宗地出让方案报批时,必须具备规划部门提供的控制性规划条件,有条件的要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废止“三原一无”规划要求。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要加大征地迁迁工作力度,尽快做好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工作。要研究政策措施,加大旧城改造力度。要适当控制政府储备土地的储备规模。对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要及时调整用地项目。要建立和实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县(市)前3个年度的土地供应率应分别达到90%、80%和50%,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分。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按未供和未用面积扣减下一年用地指标,调整给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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