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从严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保护涉农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经纪活农工程,搞活农村商品流通
20、建立农村农产品经纪人档案,对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实施免费培训,促进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发展。
21、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引导帮助农村经纪人组成各类经济组织和实体,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22、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查处农村经纪人合同欺诈、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村经纪人市场秩序。
23、开展“文明市场”评选活动,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和社会各界投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进行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
24、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为其业务开展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
五、实施红盾护农工程,切实保护农民消费安全
25、在乡、村、市场、大型商场建立健全消协分会、消费者协会投诉站,使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进市场、进商家,形成受理申(投)诉、举报,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以方便农民申(投)诉、举报,维护其合法权益。
26、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保障监控网络。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食杂店、农村流动食品商贩和食品集散地的监管,实施农副产品快速检测;加大农村食品经营场所的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建立和实行农村食品配货车备案管理制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农村,确保农民消费安全。
27、在农资经营户中推行和完善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制度、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制度、农资经营户诚信责任制度和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加大对农资市场以及乡、村农资集散地和经营门店、摊点的检查,整顿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市场秩序。
28、建立工商所与属地企业联系制度,收集企业的用工信息,通过公告等形式为农民工提供招工信息。
29、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农村工商所,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3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以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