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考核前三名的先进单位,分别增加乡镇先进单位指标1个、行政村先进单位指标2个、先进个人指标3个。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乡镇及对各乡镇上报的先进行政村和先进个人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能认真贯彻落实《株洲市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图、表、卡、册齐全,并保持与实地相一致,将基本农田保护全部落实到人;涉及基本农田的行政村至少设立一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并落实标志牌管护措施和责任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能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五不准”是指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无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行为和耕地抛荒现象,确保基本农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能积极主动地制止预防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事件,无涉及耕地问题的群众上访事件。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能自觉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并积极有力配合和支持本行政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对辖区内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未出现阻工行为。
(五)耕地保护先进个人能积极宣传耕地保护政策;有力配合和支持在本行政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主动制止侵占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积极维护基本农田保护标牌;采取有效的耕种措施,耕地质量得到良好的维护。
第九条 耕地保护考核步骤和方式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县市区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层层签订的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订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年度12月份,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的考核办法,自行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将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并形成申报材料(包括:先进单位名单、考核总结报告、个人先进事迹材料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12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