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受理凭证、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证材料、检查(勘验)笔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等书。
(三)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所形成的材料,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复核、鉴定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其它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
(六)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保存原件。重份的文书材料应当剔除。照片应当写好文字说明,随纸质文件一起立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组成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应当采用软卷皮装订。
采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应当依案号顺序组成案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
一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二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第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张编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号,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案卷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填写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只有最后一份文件填起止号,其余各份文件只填起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