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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环发[2009]6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环保部《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8〕767号)和《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按时完成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认真考核。

  附件:湖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8〕767号)、《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
  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共27个村庄和3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
  1、相关镇、村成立专门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整治工程的具体实施;
  2、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3、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制定并认真落实相关的组织领导、协调联席、检查督办等保障措施和制度。
  4、相关环保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好技术服务。
  (二)职责分工
  1、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主体;
  2、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整治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3、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环保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及乡镇报账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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