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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大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调动广大农村居民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17号)和《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办发〔2009〕3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规范流转,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针对林种、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等不同的林地、林木属性采取不同的改革形式。对产权清晰、经营主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革意见一致的林地、林木优先进行改革;对产权不清、经营主体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林地、林木权属改革意见不一致的,要在解决制约改革的问题后再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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