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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明晰产权。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林地所有权、林地属性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承包经营管理体制,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落实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1)承包经营。对占集体土地面积比例较大、农民收入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应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并能够确权到户的要确权到户,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股份制经营。(2)招标拍卖。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可采取招标拍卖、租赁经营等方式,本着先组内、后村内、然后再面向社会的原则,依法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要科学合理确定标的,防护林以一条林带为一个标的,其他林地以一个宗地为一个标的,面积较大的可分块划片,尽量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多数成员成为经营主体。(3)集体统一经营。对目前集体统一经营效果比较好的集体林,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营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明确落实管护责任。(4)对在集体林地上通过义务植树方式营造的人工林,要明确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2.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集体林必须签订合同,本着双方意愿,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式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订。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70年。对在本次改革前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予以认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方意愿确定承包或流转期限,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订合同程序不规范、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3.勘界确权。明确承包关系后,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应颁发《林权证》。建立《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发证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外业调查资料、图、表等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文本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村、乡(镇)和县(区)三级保管制度。
  4.规范流转。集体林产权明晰后,承包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有序流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有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1)流转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申请流转前应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林权证》、流转申请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2)流转审批。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办发〔2009〕33号)有关规定,集体林权流转应事先报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3)流转资源价值量的确定。集体林流转是否经过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不需要评估的,可协商确定。(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流转合同文本式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5)林权登记。对履行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应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对转出方已有《林权证》的,转入方应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6)流转档案建立。对流转各环节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专门管理。(7)流转资金的使用管理。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或其他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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