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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

  相邻村(社区)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

  (一)扑救初期火灾;

  (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

  (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二十条 超过2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

  防火红线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

  (一)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远离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

  (三)与建筑物保持25m以上的防火间距。

  堆垛应当堆放在防火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三)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及其他室外用火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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